
王俊杰律师,金华电子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外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可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
二、合同无效特征
1、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三、第三人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第三人和合同有利害关系的,合同有可撤销的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无效的特点包括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履行性还有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合同如果可以撤销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合同效力的纠纷如果合同影响到了第三人的权益,第三人可以诉讼。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可否调解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是不能够调解的,因为这种类型的诉讼活动它是属于确认之诉。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是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应由法院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此,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仍应遵循此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确认,一方在起诉时合同效力并不确定,一方或双方也无权自行确定。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主张权利,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时效的起算只能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为准,不能以银行款项借出之次日开始计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张权利被借款人拒绝之次日开始计算,更不能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次日开始计算。
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不知道合同无效,因此仍期待合同履行而没有及时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请求,此时权利人不知也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效期间不应开始计算。
我们国家对于调解的适用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是由于确认合同效力类型的案件,是属于确认之诉,所以不能够适用调解制度。